1、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
污染环境的行为。
3、过去的观点认为本罪是
过失犯罪,但现在有力的观点认为本罪是
故意犯罪。
司法实践中,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
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或
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
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