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注销前应依法进行
清算,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
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有权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公司注销前已依法进行
破产清算,股东也已足额
出资的,公司与股东均不用对未
清偿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