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要确认起诉人是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没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且有证据显示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
(二)时间方面,查看是否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管辖方面,确定是否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
(四)诉讼请求方面,审查是否表明要撤销或改变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内容。
(五)证据材料方面,检查起诉人是否提供了证明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的初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