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后,若内固定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或医疗机构认为内固定无需取出,可进行伤残鉴定。
(二)若部分情况内固定未取出影响关节活动度等对伤残等级的判断,应听从鉴定机构要求,取出后再做鉴定。
(三)若急于确定赔偿数额,可先做鉴定,后续再主张取出内固定产生的费用;若不着急,可待取出后再鉴定以准确评定等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这表明鉴定需根据实际治疗结局客观进行,与上述实践操作中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能否鉴定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