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赔偿计算遵循民法典损失填补原则,无统一公式。损失赔偿额确定要综合多方面考量,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但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2.实际损失是违约直接致使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支付成本、标的物毁损价值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能获得的预期利润,需有证据证明且满足可预见性要求。
3.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当约定金额低于损失时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
4.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能要求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预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明确违约赔偿相关条款。
2.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及时收集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据。
3.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异较大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调整。
4.守约方发现违约情况后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