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
职务侵占罪在
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
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
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
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 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
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
行为人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
虚假或
抽逃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
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
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