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组织调解: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它们熟悉当地情况,会依据实际和政策调解。
(三)行政裁决:调解不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其根据调查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四)提起诉讼: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保存证据:处理纠纷时,注意收集保存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