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正常盈利时,先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若还有盈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当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时,不能随意分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行为。
(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个别清偿,以及受理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进行的个别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已分配的红利要被追回用于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