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个人涉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避免情节严重情况的发生,比如不隐匿销毁涉及金额较大的资料、不多次实施该行为等,否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单位方面,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单位人员实施此类行为。若单位出现该类犯罪,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照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三)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人员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提供隐匿销毁资料的数量等情况,以便法院准确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