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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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