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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冻结

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停止执行。但停止执行的,此前对异议部分债权的冻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具体要求,有的执行人员未作处理,以至于出现即使申请执行人未及时代位诉讼,但继续冻结异议部分债权甚至一冻数年的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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