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决策方面,要确保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清退原物业的事项,保障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决定。
(二)业委会通知环节,仔细查看物业合同中关于通知期限的约定,若有按约定执行,没有则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
(三)原物业退出阶段,督促其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完成相关资料和财物的移交,并配合新物业交接。
(四)应对原物业拒不退出情况,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诉讼要求其退出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