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这样能提前明确管辖法院,减少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二)若合同中没有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那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若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