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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2-23 14:39:55 已帮助2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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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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