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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是否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呢

土地储备是否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呢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2-26 07:10:25 已帮助25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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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是否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呢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储备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举的情形。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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