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不定期合同前,应及时、明确地通知对方,优先采用书面形式,确保通知能有效送达对方。
(二)若已未通知就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应尽快收集能证明已以合理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且对方已知晓的证据。
(三)若对方不认可未通知的解除行为,可与对方协商,尽量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