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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2、材料不齐全的;
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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