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
要确认行为人是否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查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等资料。还要明确其是否具有执行合伙事务、管理财务或物资等职务便利,可通过企业内部职责分工文件来判断。
(二)行为方面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擅自转移企业资金至个人账户、挪用后拒不归还、私自处分企业资产等行为,收集银行转账记录、资产处置合同等证据,同时要区分正常合伙分配或民事纠纷。
(三)数额方面
了解当地关于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对被侵占财物进行准确估值。
(四)主观方面
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财物属合伙企业共有仍故意非法据为己有,比如行为人的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若因分红争议等民事纠纷引发财物处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