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议直接要求对方退还全部彩礼,可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给付彩礼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二)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收集好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退还比例。若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时,要如实向法官说明情况,由法院酌定退还比例。
(三)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凭证、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