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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情形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情形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2 03:18:32 已帮助18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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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情形
1、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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