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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5 02:30:05 已帮助1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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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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