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构成帮助
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罪。
2、《
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
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指为犯罪人做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伪造、
变造、隐藏和毁灭
证据,隐瞒犯罪人的身份,
伪造犯罪现场,谎报犯罪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
《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
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
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
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