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妇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被违法解雇,产妇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二)若产妇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