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且账上无资金时,需通过法定破产程序处理债务问题,核心是由法院主导追收公司可回收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最终依法终结程序。
1.启动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追收公司财产补充破产资产。管理人需追收公司未收回的债权,对于股东未缴足的出资,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到位,以增加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3.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按比例分配给该顺序的债权人。
4.依法终结破产程序。若破产财产经上述清偿后仍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法院将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