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偿还顺序为:先清偿执行费用,再清偿依法设立并登记或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受偿权债权,最后对于普通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则按债权比例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偿还顺序保障了执行分配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执行费用先清偿,是为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提供基础。优先受偿权债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需依法设立并已登记或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优先受偿,这是对特定权益的保护。普通债权之间无先后顺序,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时,按债权比例受偿。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偿还顺序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