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转让方已实缴全部出资,且0元转让股权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转让方无需担责,双方正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二)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且出资义务已届满,转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明知未实缴的要负连带责任,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出资,债权人也可要求双方担责。
(三)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且出资义务未届满,出资义务一般转给受让方,但公司破产等使出资加速到期时,受让方在未出资范围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若转让方以0元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或债务,债权人可主张转让方和受让方连带责任。
(五)公司可按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