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被中止,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
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
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