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被宣告失踪,能追加其财产代管人。
(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发生合并,可追加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若被执行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按分立协议确定的继受义务主体可被追加。
(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追加其投资人、普通合伙人等。
(六)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该股东可被追加。
(七)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被追加。
(八)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可被追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