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的原因有:
1、商标具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2、商标不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商标冲突;
4、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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