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关于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