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是: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没有经济来源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的;
四、身体或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的;
五、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