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书面
合伙协议。
3.有各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
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
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
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
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
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