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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7 18:30:43 已帮助12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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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1、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全部施工完成,并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质量保证资料,参建各方面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审查齐全,符合要求(资料应提前五天报监督科审查);
3、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必须全数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
4、现浇砼构件钢筋保护层检测合格(若需处理应有设计验算核定单或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齐全);
5、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装饰装修阶段安全评估合格;
6、门窗框必须全数按设计、规范标准安装到位;
7、不同材质交接处和抹灰层厚度≥35mm时,防止墙面开裂的措施必须全部设置到位(增设钢丝网,每边宽度≥100mm);
8、接线盒内的锁口套圈必须设置到位;
9、有防水要求的楼面除门洞外,必须全部设置高度≥120m
m、宽度同墙宽的C20砼翻高;
1
0、楼板(每间)厚度必须全部测量完成,并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形成签字齐全的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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