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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况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况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4 18:05:20 已帮助20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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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况
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
3、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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