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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3 19:03:24 已帮助14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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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
1、首先,应部门联动,加强对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社区矫正机构除配强社区矫正力量外,应和有关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例如把计划生育部门纳入到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中去,形成常态化,主要管理怀孕妇女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管,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使利用怀孕生子方式逃避收监执行的行为不能实现。
2、其次,设立刑罚中断制度,避免女性罪犯利用怀孕产子规避刑罚。行刑过程是刑事制裁实现的过程,刑事制裁的效果主要通过行刑得以实现,通过数次怀孕产子逃避刑事制裁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反思。针对故意逃避收监执行情形,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设立刑罚中断制度,将怀孕和哺乳作为刑罚中断的事由,待这一事由消失后,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中断期间不计入刑期,这样既可以保护孩子,也可以防止少数女性罪犯故意逃避刑罚执行。
3、最后,依法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一是要充分保障罪犯本人的权利。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是由监管场所依职权提请,往往忽略罪犯本人的意愿及权利。建议监管单位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充分听取罪犯本人意见,赋予罪犯及其亲属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实践中,法院对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缺乏聆听社区矫正人员为其辩护的环节,故法律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让其陈述有关事实,充分实行辩护的权利。法庭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监督,增加监外执行撤销程序的透明度,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二是要建立被害人参与机制。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邀请被害人参与监督,这不仅提升被害人在执行阶段的诉讼地位,也使其精神得以抚慰。同时,被害人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那些与罪犯同在一个地方的被害人,更熟知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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