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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2015年5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给中材水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供方垫资肆佰万元,需方付款。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开始向被告供货,4月25日原告停止供货。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4月25日,原告供货11136170.06元。3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给42.5级散水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每月计算一次。被告6月15日开始向原告陆续支付货款:6月15日支付150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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