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
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死者名誉权非法侵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
近亲属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自然
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
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
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