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要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然后共同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
(二)在三十日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若反悔可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务必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内容要确保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避免因审查不通过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