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根据投诉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向工商部门(1231
5)、质检部门(1236
5)、食品药品部门(1233
1)、物价部门(1235
8)等投诉。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