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经济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需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且知晓义务人时开始计算。
(二)重视最长保护期限。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特殊情况需向法院申请延长才可能获支持。
(三)主动触发时效中断。在时效期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行为,均可让时效重新计算三年。
(四)应对时效中止情形。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时,时效暂停,障碍消除后再算六个月时效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