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
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有了
代位权和
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
1. 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债权人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