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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

好声音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3-01 23:57:16 已帮助18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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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可以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该权利属于制作、播出该电视节目的电视台。
如果该电视节目是由一个电视台和一个节目制作单位联合制作,构成作品的可以作为合作作品由上述电视台和制作单位共同享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可以共同享有。
无论是构成视听作品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还是不构成作品的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其权利归属一般与提供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的主体没有关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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