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早收集证据,在三年内提起诉讼。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可提前向法院咨询特殊情况申请延长的事宜,必要时尽快提交申请。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障碍,要留存相关证据证明障碍存在及消除时间。
(四)当出现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要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