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涉及可得利益赔偿时,守约方要收集能证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该损失的证据,如双方沟通记录、行业惯例等,以便依据可预见规则要求赔偿。
(二)守约方在知晓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积极寻找替代交易等,避免因未履行减损义务而使扩大部分损失无法获赔。
(三)在计算赔偿额时,守约方要如实告知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按照损益相抵规则进行扣除。
(四)若自身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需认识到违约方赔偿责任会相应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