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处理
企业没钱偿债,管理人接管财产清算,变价后按顺序清偿。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后企业注销,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二)个人破产处理
目前仅深圳试点,债务人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进入破产程序,有豁免财产保障基本生活。在免责考察期遵守规定,期满可免除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