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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的,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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