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
质押权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
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
1、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
担保物权,其本质也属于一种变价权,即质权人就出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直接金钱给付义务,应收账款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质押
担保范围内的款项。
风险提示:直接收取权的具体方式包括一切可以实现出质应收账款内容的
诉讼与非诉讼手段,比如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催告或者提起给付之诉、申请
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
破产债权申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