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关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在期限内准确向管理人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若错过申报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接受此前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承担审查确认费用的后果。
(三)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企业有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时,可向破产企业主张债权,也可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求偿。
(五)积极关注破产清算进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