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私企货款的,一般会认定为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私企货款的案件,在判决后,如需获得
减刑,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在服刑过程中,应当满足
犯罪减刑的一般条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次,积极、主动地将所挪用的货款归还给企业并对其损失进行
赔偿,争取获得企业的谅解,可以增加获得减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