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比如保留债务人应得收益却未积极追讨的相关书面材料等。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要确保在自己到期债权范围内主张权利,避免超出范围而不被法院支持。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要留存好相关票据,以便后续向债务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